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小区**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7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受“八爪金龙”(身份不清)委托帮忙邮寄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物,后伙同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将通过快递接收到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物夹藏在两块非天然大理石中间,再通过顺丰速运邮寄到台湾。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南安市**镇**村**号**公寓**室内,将通过快递接收到的8个U盾及配套的3张SIM卡、4张银行回单、4份卡密信息等物夹藏在两块非天然大理石内,后由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于当日19时许到南安市**镇**路**号顺丰速运利用“姜某某”的身份通过顺丰快递(快递单号:262158924587,收件人:台湾**市**区**路**号**楼,吴国丰0905249439八爪装饰)向“八爪金鱼”邮寄该块非天然大理石。2019年8月6日,厦门海关查扣该件快递,从中查获分别名为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8个U盾及配套的3张SIM卡、4张银行回单、4份卡密信息等物。
(2)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南安市**镇**村**号**公寓**室内,将通过快递接收到的12张银行卡等物夹藏在两块非天然大理石内,并于当日16时许到南安市**镇**路**号顺丰速运利用“庄某某”的身份通过顺丰快递(快递单号:SF1070150859617,收件人:台湾**市**区**路**号**楼之1 黄玄挥 0905482827)向“八爪金龙”邮寄该块非天然大理石。2019年8月21日,南安市公安局查获该件快递,从中查获12张分别名为刘某某、马某某、信某某、张某乙的银行卡及分别名为李某某、滕某某、秦某某、信某乙、张某丙、林某某、吕某某的12个U盾及配套的10张SIM卡、2张银行回单等物。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丙通过百度贴吧向他人购买12张分别名为黄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关某某、邓某某、练某某的银行卡。2019年8月20日2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小区**号房间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丙并查获上述12张银行卡。
2019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南安市石井镇成功南路被南安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厦门邮局海关移交材料、监控截图指认、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开户信息及快递单号、刑事判决书、补充侦查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卿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十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