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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霞山区**街道**花园****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湛江市市辖区**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湛江市霞山区**街道**花园**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某强、陈某杰、黄某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丙为合法经营湛江开发区雅庭家具公司开拓业务而非法收受了湛江多个新楼盘的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后其又将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和“园丁鸟装饰leo”、“谭文进”等人使用。其中,陈某丙通过微信转发给陈某甲3295条、陈某乙1157条、“园丁鸟装饰leo”2365条、“谭文进”719条,合计共7536条公民个人信息。

2、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陈某乙就职于中友邦集成吊顶公司非法获取到湛江多个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后其与陈某丙交换了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其中陈某乙将收受的16012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陈某丙使用。

3、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陈某甲就职于明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法获取到湛江多个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后其与陈某丙交换了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其中陈某甲将收受的9019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陈某丙使用。此外,陈某甲还将公民个人信息分别发送给公司同事微信备注名叫“永建”、“华英”、黄广富(另案处理)等人333条、5773条、3819条,合计18944条公民个人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查询证明;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电子数据:清单笔录、光盘8张、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照片记录表、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受理检材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彬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被取保候审在家,陈某甲联系方式182********,陈某乙联系方式130********,陈某丙联系方式1781********、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卷外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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