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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5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住抚宁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台营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台营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5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台营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台营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俞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系被告人陈某乙的哥哥,被告人陈某丙的丈夫,被告人陈某丁的父亲。2020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台营镇山神庙村田地内焚烧垃圾,台营镇政府护林防火工作人员在制止过程中,陈某甲辱骂台营镇政府工作人员,台营镇政府工作人员随后报警。接警后,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台营派出所教导员苏某某带领民警陈某戊及辅警潘某某、赵某某到山神庙村出警。在出警过程中,陈某甲拒不配合警察工作,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陈某甲用嘴咬潘某某手部,用脚踹苏某某、潘某某、陈某戊等人,用拳头打苏某某,并不断辱骂民警,造成民警受伤。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陆续赶到现场,被告人陈某乙殴打、推搡、辱骂民警,怼民警苏某某胸口,并欲用镐和石头殴打民警,后被人拦下,造成民警受伤。被告人陈某丙不断扯拽、推搡、辱骂民警,并用手打民警,怼民警苏某某胸口,阻拦民警传唤陈某甲,造成民警受伤。被告人陈某丁辱骂、推搡、扯拽民警,阻拦民警传唤陈某甲。经鉴定,苏某某、陈某戊、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现场照片、警察身份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陈某已、张某某、陈某庚、陈某戌、陈某辛、陈某壬、郭某某、印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已、李某某、陈某癸、赵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陈某戊、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今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64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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