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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钟某甲等人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某甲(人称:阿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5********,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乙(人称:阿某丙),曾用名陈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3********,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

被告人钟某甲(人称:阿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8********,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8********,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8********,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

上述二名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甲、黄某某、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两兄弟酒后因土地界至问题认为其家宅基地被同村相邻的被害人李某甲(另案处理)霸占了一点,于是,陈某甲、陈某乙一起去到李某甲位于浦北县**镇**村**号的家找李某甲理论,并电话叫来被告人钟某甲、黄某某、何某某帮忙,双方来到**村钢筋场处理论的过程中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陈某甲等五被告人用拳脚、木棍对李某甲的胸、腰、头、臀、手臂等部位进行推打和踢打,致李某甲受伤倒地,五被告人仍然对李某甲拳打脚踢。随后,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闻讯赶到现场论理,陈某甲等五被告人持木棍、竹竿又与李某乙争吵并互相推搡。李某甲见状即回到家中拿长柄钩刀追砍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陈某甲右手手指被李某甲砍伤,陈某乙被李某甲砍伤头枕部、右肩背部,钟某甲看到陈某乙被砍后,持砖头砸向李某甲的额头处,导致李某甲额头受伤。经鉴定,李某甲面部伤口瘢痕长6.2cm,左侧第11、12肋骨折,腰1、腰2左侧横突骨折,腰3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陈某乙头枕部、右肩背部软组织裂伤并肩胛骨开放性骨折,体表伤痕累计长度15.5cm,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甲、黄某某、何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分别于2019年9月21日、22日、23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30日、12月31日两次经公安机关调解,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能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砖头、竹竿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李某丙、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甲、黄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甲、黄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甲、黄某某、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锦高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指定监视居住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37488****;被告人何某某现指定监视居住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997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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