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蒋某甲、蒋某乙、郑某、陈某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村委**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甲,又名蒋某丙、蒋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民权县**乡**村委**村。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乡**村委***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 7月4日被郑州公安处兰考南站派出所临时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于同年7月6日被民权县看守所解回,于同年7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又名郑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民权县**村委**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蒋某甲、蒋某乙、郑某、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 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蒋某甲、蒋某乙、郑某、陈某酒后在民权县尹店乡尹北村***KTV,无故殴打朱某某、张某、吴某某,造成朱某某轻伤二级。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羁押证明、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2.证人张某、吴某某、王某、朱某某、蒋某戊、赵某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蒋某甲、蒋某乙、郑某、陈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蒋某甲、蒋某乙、郑某、陈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蒋某甲、蒋某乙、郑某、陈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蒋某甲、蒋某乙、郑某、陈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乙、蒋某甲、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蒋某甲、蒋某乙、郑某、陈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60页,补送材料7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