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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8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5241960********,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花园**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93********,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花园**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3********,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分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甲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甲,听取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甲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父子与被害人罗某乙、被告人罗某甲父子在汕头市金平区**花园**区**栋**至**号铺面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殴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被害人罗某乙的伤情均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乙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残疾人证,现场图片等; 

2.证人姚某某、林某某、陈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甲的供述;

6.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为群

                             2019年12月 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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