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庄**号楼**单元**室。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6月13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丁,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己,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程某丙、陈某乙、程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陈某丙、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8年6、7月,在菏泽市定陶区万城花开项目工地,被害人孔某某收废料时,被告人陈某甲、程某丙、陈某乙等人采用威胁方式强行向被害人孔某某索要人民币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相隔二十余天,在菏泽市定陶区万城花开项目工地,被害人孔某某再次收废料时,被告人陈某甲、程某丙、陈某乙等人采用威胁方式强行向被害人孔某某索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石某某、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程某丙、陈某乙供述和辩解。
(二)强迫交易罪
1、2018年5月,在菏泽市定陶区万城花开项目工地,被害单位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向工地供应管桩,雇佣陈伟的吊车卸管桩,被告人陈某甲、程某乙、程某甲、陈某乙、陈某丁、程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等人阻止该公司使用陈伟的吊车卸管桩,用威胁手段强迫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使用被告人陈某甲、程某乙等人的吊车卸管桩,交易数额为1500元。
2、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因菏泽市定陶区万城花开项目征用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所在程庄的土地,被告人陈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等人聚众造势,采取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强行为被害单位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万城花开项目提供机械、零工、工程用料等,并强行收购该公司废料,强迫交易数额共计173.747282万元。2018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陈某己、陈某戊、程某丁、程某丙、陈某丁等人,明知被告人陈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等人强揽工程,仍参股并约定共同分红,参与强迫交易数额共计146.99728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丙、陈某乙、陈某丁、程某丁、陈某戊、陈某己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信息、交易清单等;2、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人臧一张、王争等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程某丁、陈某戊、陈某己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程某乙、程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程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程某丙、陈某乙等人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钱财,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程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程某丙、陈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程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程某丁、陈某戊、陈某己上述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程某丁、陈某戊、陈某己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4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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