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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丙等赌博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63********,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05年4月2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05年7月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06年2月2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15年10月3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6年12月1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78********,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镇**村**。曾因赌博于2008年2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月9日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于2012年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86********,上家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5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61978********,苗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74********,汉族,群众,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1年5月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赌博于2014年8月2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赌博于2017年10月1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4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2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罚款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111971********,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0年4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赌博于2010年6月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6月3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曾因赌博于2015年6月1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2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于2017年11月1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3********,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2年1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1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赌博于2018年6月2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月1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111968*****,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05年12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赌博于2009年6月1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曾因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2月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田某某、戴某某、何某某、叶某某、陈某丙、胡某某、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限一次,退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下半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田某某、戴某某、何某某、方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吴某某**镇**路陈某甲租赁的汽修厂二楼,纠集赌客陈某乙、吴某乙、钱某某等人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约30场,其中被告人叶某某负责发牌抽头,抽头共计约人民币6万元。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向赌客提供赌资,共计约人民币3.5万元。

2、2018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等人在本市**镇***路陈某甲租赁的托运站、本市南浔区民***家园小区**幢**单元、南浔区**镇被告人吴某某租房等地,纠集赌客顾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等人以 “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约10场,其中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发牌抽头,抽头数额共计约人民币10万元。其中在被告人吴某某租房聚众赌博一场,涉案抽头数额约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钱某某、陈某乙、吴某乙、邵某某、姚某某、顾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田某某、胡某某、戴某某、何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田某某、胡某某、戴某某、何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田某某、戴某某、何某某、叶某某、陈某丙、胡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田某某、戴某某、何某某、叶某某、陈某丙、胡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田某某、戴某某、何某某、陈某丙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吴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戴某某、何某某、叶某某、陈某丙、吴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宇飞    

检 察 员:卢敏强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田某某、戴某某、何某某、叶某某、陈某丙、胡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4卷;检补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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