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陈某丙,曾用名无,男,1986年**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陈某丁,曾用名无,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5********,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3人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三人经商议后,在都匀市内以搭乘摩托车假摔的方式要求摩的驾驶员进行医疗赔偿,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8日14时许,陈某甲、陈某丁在都匀市**街搭乘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都匀市小围寨污水处理厂河边附近时,陈某甲、陈某丁故意从车上摔下并谎称需要到医院检查,双方到都匀市人民医院后陈某丙赶到,随后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以私了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8000.00元。
2、2019年4月13日14时许,陈某丙、唐某某(另案处理)在都匀市小围寨转盘处搭乘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都匀市小围寨小河边时,陈某丙故意将摩托车弄翻并谎称需要到医院检查,陈某甲、陈某丁赶到后双方到都匀市附属医院,随后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以私了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0100.00元。
3、2019年4月17日14时许,陈某甲、陈某丁在都匀市小围寨转盘处搭乘被害人蒙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都匀市小围寨小河边附近时陈某甲、陈某丁故意将摩托车弄翻并谎称需要到医院检查,陈某丙赶到后双方到都匀市人民医院拍片,随后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以私了为由骗取蒙某某人民币3600.00元。
4、2019年5月上旬一天13时30分许,陈某甲、陈某丁在都匀市小围寨转盘处搭乘被害人蒙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都匀市小马公路润通商混公司附近时陈某甲、陈某丁故意将摩托车弄翻后谎称需要到医院检查,陈某丙赶到后双方到**医院拍片,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以私了为由骗取蒙某某人民币7000.00元,后蒙某某以报警为由找陈某丙等人退回人民币6000.00元。
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3日三被告人将被骗财物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蒙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谅解书,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4、辨认笔录: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蒙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国瑾
检察官助理 刘韵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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