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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丙敲诈勒索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文书,中共党员,住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傅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山**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沈莹颖,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补充侦查,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伙同傅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以滕某某所在的**工地在红标线外挖泥为由,采用车辆堵工地大门、拦路、威胁不让滕某某顺利施工等方式,先后共计向滕某某强行索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土方挖掘承诺书、收条、人口信息资料、户籍证明、逮捕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谅解书、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傅某某、章某某、李某甲、何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赵某某、李某乙、湛某某、谢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辨认笔录,证人傅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湛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主犯;被告人陈某丙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哲平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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