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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陆某某等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 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66********,汉族,初中肄业,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区**路**园**组**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73********,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武鸣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幸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南宁市***区**路**园**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58********,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南宁市***区**号**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6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南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幸某某、陆某某、黄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陆某某、幸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等五人商量到百色市右江区以角色扮演的方法销售“特效药”诈骗他人钱财。该五人于2019年10月13日8时许在百色市人民医院门口附近看到被害人陈某丙后,随即由幸某某扮演卖药的,陆某某冒充顾客买药,陈某甲冒充医生,谢某某在外围看守,以夸大、虚构药效的方式出售中草药,诈骗得陈某丙人民币6000元(后五人每人分得1200元)。得钱后,幸某某、陈某甲、陆某某、谢某某四人立即离开现场,坐上黄某某驾驶的面包车逃离百色市右江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幸某某、陆某某、黄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幸某某、陆某某、黄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幸某某、陆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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