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0********,汉族,小学,无名快艇船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3********,汉族,小学,粤三水运0159船船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汕尾市陆丰市**镇**房,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泗文,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2********,汉族,小学,粤三水运0159船船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2********,汉族,中专,无名快艇船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住**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经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78********,汉族,初中,无名快艇船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住**镇**巷**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经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程泗文、梁某某、陈某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上午,为获取非法报酬,被告人钟某某受被告人陈某甲指使,被告人程泗文受林某某(在逃)指使,驾驶粤三水运0159船从中山出发前往香港青衣码头运输一批冻品回番禺。2019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陈某乙驾驶一无名快艇从东莞虎门新湾出发前往深圳大铲湾水域接应该船。粤三水运0159船从香港运输一批禁止进出口的冻鸡爪125310千克返航后,途经深圳宝安机场附近水域时,梁某某等人驾驶的无名快艇联系上,钟某某、程泗文根据陈某甲、梁某某的指使停止航行,并逃到无名快艇上。梁某某、陈某乙驾驶无名快艇藏匿在粤三水运0159船附近水域等候老板指令。等候过程中,涉案走私船舶及货物和五名被告人均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三水运0159船及装载的冻品、无名快艇、用于联络的专用手机4个;2.书证:抓获经过、查获地点海图、扣押物品清单、粤三水运0159船GPS轨迹记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认证集团深圳分公司的鉴定报告、价格鉴定书、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粤公(司)鉴(DNA)字【2019】09006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经被告人签认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程泗文、梁某某、陈某乙分别受他人指使,从香港走私来自疫区的冻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良
2020年2月5日
附:
1.五名被告人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粤三水运0159船、无名快艇、扣押冻品等建议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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