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郭某甲曾因赌博于2009年7月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郭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郭某甲、郭某乙、丁某某、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及20日晚,在泗县**镇**村陈某乙家三楼,被告人陈某甲、郭某甲、郭某乙、丁某某、黄某甲等人与被害人韩某某、王某某、于某某采用推十点半方式赌博,五被告人发现三被害人使用赌假博仪器赌博,分别对王某某、韩某某、于某某三人进行殴打,并限制三人人身自由约三个小时。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郭某甲等人强行向被害人韩某某索要骗取的赌博款人民币21000元(以下币种同),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10000元后,再向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三人索要267000元,未得后报警。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郭某甲主动退赃31000元。
2020年2月21日凌晨,五名被告人被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五名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
1.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尤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于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郭某甲、郭某乙、丁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郭某甲、郭某乙、丁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郭某甲、郭某乙、丁某某、黄某甲非法拘禁他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郭某甲、郭某乙、丁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五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丁某某、黄某甲,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郭某乙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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