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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郑某某赌博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6********,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社区****号,现住湖南省新邵县******组,因赌博(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无刑事处罚记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6********,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因赌博(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在家,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间至2019年3月,陈某甲伙同郑某某在其家中贩卖“六合彩”,于每个星期的星期二、四、六公开其所谓“中奖号码”。他们在收取“买码人”支付的现金或微信转账钱款后,自行记录“码单”并整理统计,将“码单”和钱款通过微信发送给“上家”孙某某(另案处理)。当“买码”钱款达到数万元后,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核对结账”,之后孙某某将按照5%计算的“水钱”及按照一定“赔率”计算的“买码人”“中奖”的钱款通过微信转账返还给陈某甲和郑某某。在此期间,陈某甲、郑某某贩卖“六合彩”约20万元,非法获利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3月15日主动投案,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有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其清单、追缴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与本案“六合彩”有关的检查笔录、搜查照片、信息资料照片、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对账单据、账目及金额单据、微信号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蒋某甲曾某某蒋某乙彭某甲彭某乙蒋某丙陈某乙蒋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微信转账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东明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被扣押、追缴手机微信零钱共1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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