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5********,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灵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灵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5********,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社区**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灵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灵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8********,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社区**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灵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灵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8********,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巴曹区**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 2020年6月11日被灵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灵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陈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至今,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他人非法提供犯罪时使用的银行卡、营业执照等作案工具。被告人郑某某共计将6套银行卡、4套营业执照卖给陈某甲。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还伙同郑某某以挂失银行卡的方式秘密支取诈骗得来的赃款,其中2020年3月20日该二人从郑某某卡号为621700193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取款60500元。被告人陈某乙共计将2套银行卡卖给陈某甲,其卖出的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期间陈某乙于2020年3月17日以挂失补卡的方式从其卡号为62170019300********的中国建设银行秘密支取诈骗分子诈骗得来的赃款22851元。被告人王某某共计将6套银行卡、3套营业执照卖给陈某甲,其卖出去的银行卡帮助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期间王某某于2020年3月8日以挂失补卡的方式从其卡号为62366814200********的中国建设银行秘密支取诈骗分子诈骗得来的赃款28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3.检查、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王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乙、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红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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