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1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楼。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房。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刁梓荣,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认识李某某后,自称认识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有限公司老板女儿何某某,并谎称可以拿到购房折扣,购房后转售可从中赚取利润。同年11月,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乙闲聊时提及上述认购事宜,被害人信以为真,于是经李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甲,之后由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提供了一份虚假的《**商品房认购书》和《收据》,欺骗被害人陈某乙将人民币20万元认购款转账至何某某银行账户中,然后又向何某某谎称转错款项,要求何某某转回。何某某于是按被告人陈某甲要求将该人民币20万元转至被告人陈某甲尾数1795的招商银行账户。被告人陈某甲得手后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6年,被告人陈某甲得知被害人丁某某有购房意向后,向被害人丁某某谎称可以拿到**购房折扣,为取得被害人进一步信任,被告人陈某甲又找来被告人邓某某假扮**售楼部工作人员向被害人丁某某印证其谎言。被害人丁某某信以为真,经被告人陈某甲带领下前往**看房,并决定购买其中一套住房。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丁某某提供了**房地产有限公司公账以及一个私人账号,被害人丁某某选择将人民币10万元购房订金转至公司公账。被告人陈某甲又委托被告人邓某某找人伪造了**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使用在伪造的《**商品房认购书》和《收据》上,之后吩咐被告人邓某某于次日将上述两份虚假文书交给被害人丁某某。之后,被告人邓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甲有诈骗被害人丁某某钱款的故意,仍答应协助被告人陈某甲假扮被害人丁某某亲属到房地产公司要求退订退款,但由于被告人邓某某不符合退订身份而未能得逞。2019年9月,被害人丁某某欲退房退订,被告人邓某某又协助被告人陈某甲以各种理由搪塞和拖延被害人丁某某。2020年3月,被害人丁某某持上述《认购书》和《合同》到**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退订,公司员工发现《认购书》及《合同》均为伪造,于是报警。其后,**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人民币10万元退还被害人丁某某。
民警经侦查后,于2020年7月21日及9月3日,先后将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邓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州市荔湾区**号**楼;被告人邓某某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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