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7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乡**村**组,2007年因盗窃罪被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3月3日因吸毒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6月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乡**村**组, 2020年3月3日因吸毒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6月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某在位于**乡**村**组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陈某乙、陈某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陈某甲与妻子邓某某容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某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 宴
检察官助理:梁小成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中江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788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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