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19〕81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3月1日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3月1日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镇**村**组,现住址贵阳市云岩区**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3月1日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陈某甲、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1日--2019年8月26日和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1月9日),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甲、陈某甲、赵某甲在刘某某(已起诉)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村**寨房屋征收过程中,为刘某某提供户头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2784987.18元。其中吕某甲户头获取补偿款849627.18元、陈某甲户头获取补偿款943064元、赵某甲户头获取补偿款992296元,事后陈某甲、吕某甲分别获得刘某甲给予报酬3万元,赵某甲获得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陈某甲、赵某甲已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委托书、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贵州诚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吕某乙、赵某乙、杨某某、王某某、文某某、牟某某、吕某丙、许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供述:同案犯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甲、陈某甲、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陈某甲、赵某甲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少坤、肖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陈某甲、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起诉书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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