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保定**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驾车多次到平邑县**镇**村庄盗窃鲜金银花,非法获利1016元。分述如下:
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到**镇**村杨某某、吴某某和常某某三家地里盗采鲜金银花50余斤,售卖得款156元。
2020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到**镇**村孟某某家地里盗采鲜金银花50余斤。
2020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到**镇**村袁某某家地里盗采鲜金银花80余斤。
202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到**镇**村牛某某家地里盗采鲜金银花50余斤。
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到**村尚某某家地里盗采鲜金银花50余斤。
202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到**镇3号基地盗采鲜金银花200余斤。
2020年5月27日,二被告人将后五次盗采的鲜金银花晒干后出卖,获利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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