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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谭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甲、陈某乙、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甲、陈某乙、邓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0日凌晨3时25分许,钟某某(案发时未满15周岁)等多名女子在佛冈县**镇**路**路交汇即湖滨桥头处与黄某甲发生口角,钟某某动手殴打黄某甲,陈某丙上前阻拦钟某某殴打黄某甲。钟某某等女子心生不忿便打电话纠集陈某甲等人到现场。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乙、谭某甲、邓某某及谭某乙(在逃)等人受纠集先后来到现场,被告人陈某甲持斧头到达现场。经钟某某指认陈某丙后,被告人陈某甲便持斧头追砍陈某丙,被告人谭某甲、陈某乙、邓某某及谭某乙则持木棍或用拳脚对陈某丙进行殴打,致陈某丙头部、胸背部、腿部等多处受伤后,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甲、陈某乙、邓某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经广东省佛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丙所受损失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邓某某均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甲、陈某乙、邓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木棍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4.证人黄某甲、钟某某、郑某某、黄某乙、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甲、陈某乙、邓某某及同案人谭某乙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甲、陈某乙、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斧头、木棍等工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邓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甲、陈某乙、邓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甲、陈某乙、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美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案件卷宗四册(含录音录像卷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四份。

3.被告人联系方式:陈某甲1475862****;谭某甲1353884****;陈某乙1392760****;邓某某159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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