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1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号码Y53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号码Y6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群众“小某某”根据民警安排,联系被告人谭某某要求购买10克毒品大麻,随即谭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遂在香港找“大某某”(另案处理)以2000元港币购买了大麻。被告人谭某某与“小某某”谈好10克大麻的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折合港币约为3500元,谭某某与陈某甲约定陈某甲分得港币3000元,谭某某分得港币500元。当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咖啡店与被告人谭某某、“小某某”碰头,后三人行至**PARK地下停车场**入口旁的通道处,陈某甲将一小包毒品大麻交给“小某某”,“小某某”将毒资人民币300O元交给陈某甲。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大麻一小包及毒资人民币3000元。
经称量,缴获疑似毒品大麻重9.05克;经鉴定,从送检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涉案毒品、毒资照片,《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等;2.证人证言:民警方某某、陈某乙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视听资料:毒品称量录像;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人所起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茜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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