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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袁某某、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6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现住址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现住址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现住址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8时许,湛江市坡头区**镇**村村民在该村村长李某丙的号召下在灯棚处聚集,打算通过非法游行的方式促使村中耕地问题予以解决。聚集完毕后,几十名村民拉着多条横幅从**村开始非法游行。坡头镇政府收到消息后,由坡头镇政府综治办主任鲁某某带着坡头镇综合执法队长万某甲和队员林某甲等政府工作人员前去劝阻村民。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坡头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该所全某某副所长带领民警庞某某、辅警陈某丙等人也到现场执法,与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劝阻村民结束游行,但村民不听劝阻继续非法游行。11时许,村民非法游行至坡头镇交通路天和小商品城路口,因游行人员众多及占用了机动车道,造成该道路交通严重堵塞,围观群众也逐渐增多,万某甲便带领执法队员将村民游行的横幅没收,疏散围观人群,恢复交通秩序,但遭到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李某甲等村民的辱骂和暴力阻拦,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双手抱住万某甲,用力拉扯万某甲,导致万某甲的手部受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也遭到**村村民的辱骂和暴力阻拦,多名村民拉扯辅警陈某丙的警服、手臂,殴打其背部、脸部,导致陈某丙的手部、背部、脸部受伤,警服被扯烂;被告人陈某甲两次抢夺全某某副所长用于拍摄现场的手机,用手臂夹住全某某脖子,拉扯全某某警服。随后坡头派出所所长陈某丁炎带领民警到达现场支援,陈某丁在劝阻村民时,被被告人袁某某打了一巴掌在脸上。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认定,陈某丁、全某某、陈某丙损伤均未达到轻微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甲、林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袁某某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投案。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袁某某的家属代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丁、全某某、陈某丙、万某甲、林某甲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某丁、全某某、陈某丙、万某甲、林某甲的陈述;

    3.证人庞某某、梁某甲、李某丁、黄某某、欧某某、万某乙、李某戊、钟某某、梁某乙、陈某戊、梁某丙、招某某、李某丙、麦某某、陈某己、鲁某某的证言;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6.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袁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陈某丁、全某某、陈某丙、万某甲、林某甲等人出具的谅解书和收据;

    8.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通知书;

9.现场视频光盘;

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11.认罪认罪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袁某某的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袁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斌

检察官助理:林日英

2020年9月30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

2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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