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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蒋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小区**幢**单元**室。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居委会****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2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罚款500元。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薛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2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罚款300元。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宿迁市洋河新区**镇**小区**幢**号(户籍地宿迁市洋河新区**镇**居委会**组**号)。

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薛某某、陈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薛某某、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分别和被告人薛某某、陈某乙以及王某甲、夏某某等人通过操控带遥控的麻将桌,以赌博的方式实施诈骗共3次。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诈骗3次,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2.4万余元;被告人薛某某、陈某乙诈骗2次,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2.3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薛某某、陈某乙在宿迁市洋河新区**镇**小区**栋**单元**室阁楼内,通过使用带遥控的麻将桌,以赌博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3000余元。

2.2019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薛某某、陈某乙在宿迁市洋河新区**镇**小区民房内,通过使用带遥控的麻将桌,以赌博的方式对被害人陈某丙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4000余元,欠款4万余元。后陈某丙归还被告人陈某甲11000元,用陈某丙理发店内的理发卡折抵部分欠款,截至案发理发卡共被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薛某某、陈某乙等人消费5000余元。

3.2020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和王某甲、夏某某等人在宿迁市洋河新区**镇**转盘处夏某某经营的台球室内,通过使用带遥控的麻将桌,以赌博的方式对被害人秦某某对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1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案发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薛某某、陈某乙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调取的转账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陈某丙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薛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薛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薛某某、陈某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薛某某、陈某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薛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培亮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836149****)、蒋某某(联系电话1525077****)、薛某某(联系电话1336525****)、陈某乙(联系电话1989726****)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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