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村**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77********,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镇**村**号**楼。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楼**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于2012年8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石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楼**村**号。
以上六名被告人均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董某某、黄某某、关某某、石某甲、石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告人黄某某承租的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麻将馆内开设赌档,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董某某、陈某甲为赌档股东;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管理水钱;被告人石某甲、关某某二人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石某丙(另案处理)负责在一楼看门望风;被告人石某乙负责在赌场放贷,每放贷 1000元人民币从赌场渔利中获取30元人民币的好处。2019年 1月17日3时许,民警查获该赌档,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董某某、黄某某、石某乙、石某甲、关某某、石某丙七人及参赌人员刘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等20人,缴获赌博用扑克牌一副、赌桌一张、赌资285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赌资等;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交易记录及帐号注册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租铺合同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覃某某、陈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董某某、黄某某、关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董某某、黄某某、关某某、石某甲、石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董某某、黄某某、关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壹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陆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涉案赌资、赌具等暂时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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