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莫某甲等六人盗窃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8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永胜县**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5月19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9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1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8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永胜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9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以民身份号码5332221992********,彝族,职高文化,农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永胜县**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5月22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9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91********,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永胜县**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2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号码xxxx,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永胜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2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甲、莫某乙、陈某乙、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3月25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2、2019年03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3、2019年04月01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皮卡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将盗窃所得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4、2019年04月02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驾驶云******皮卡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将盗窃所得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5、2019年04月03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皮卡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面包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6、2019年04月04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被告人莫某乙驾驶云******皮卡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7、2019年04月05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被告人莫某乙驾驶云******皮卡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8、2019年04月07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9、2019年04月08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10、2019年04月09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11、2019年04月11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另处)驾驶云******奇瑞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12、2019年04月12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驾驶云******奇瑞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13、2019年04月13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14、2019年04月15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15、2019年04月17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16、2019年04月21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17、2019年04月23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18、2019年04月25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被告人莫某乙驾驶云******皮卡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19、2019年04月26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被告人莫某乙驾驶云******皮卡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20、2019年04月27日被告人莫某乙、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驾驶云******奇瑞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21、2019年04月29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销售。

22、2019年05月19日03时许,被告人莫某甲驾驶云******面包车,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云******皮卡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销赃途中二人被民警查获。陈某甲驾驶皮卡车内的被盗钢筋净重1282kg,莫某甲驾驶的面包车内的被盗钢筋净重740kgo,价值共计人民币10945元。

2019年5月22日莫某乙、杨某某、陈某乙主动到永胜县公安局六德派出所投案。

综上,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莫某甲、莫某乙、陈某乙、杨某某多次驾车到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其中莫某甲盗窃20次、陈某甲盗窃19次、陈某乙盗窃19次、杨某某盗窃16次、莫某乙盗窃6次,盗窃数额已超过4万元,销赃所得已被五被告人用于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莫某甲、莫某乙、陈某乙、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莫某甲、莫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乙、杨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莫某乙、陈某乙、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甲、莫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林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莫某甲、陈某乙、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被告人莫某乙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