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北海市合浦县**镇**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提请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北海市合浦县**镇**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提请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涉嫌诈骗罪, 于2019年7月24日向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9年9月5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自2018年11月份开始,伙同周某甲(在逃)、周某乙(在逃)、被告人范某某通过QQ发放办理贷款消息招揽人员办理贷款,并以伪造贷款合同的方式骗取受害人支付的资金后占为己有,至今为止,被告人等人共诈骗白某某、薛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羁押在被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在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七卷;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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