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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范某某等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2********,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商城**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213241982********,文盲,打工,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陈某乙、徐某某、武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六名被告人,听取了六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范某某、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2次采用剪断铝线的方式在溧阳市南渡镇窃取被害人祖某某的旧铝线,赃款共计价值人民币66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1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范某某、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等人驾驶车辆至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S239自北向南92千米处一工地上,窃得被害人祖某某铝线1000余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范某某、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等人驾驶车辆至溧阳市南渡镇S239自北向南92千米处一工地上,窃得被害人祖某某铝线1200余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

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乙、武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六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陈某乙、徐某某、武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5.勘验、监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陈某乙、徐某某、武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陈某乙、徐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六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一工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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