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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苏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8〕2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户籍在宁德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户籍在宁德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及郑某某(已判刑)、张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宝信美食广场”聚餐后,先后步行前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方伟业广场“维多利亚宝马会”娱乐。当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及郑某某途经侨兴路沃尔玛超市路口时,被告人陈某甲无故踢了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停在该路口等候乘客的出租车车头两脚。被害人王某乙下车理论,被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及郑某某拳打脚踢,走在前面的被告人人苏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及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见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及郑某某在追打被害人王某乙,亦共同参与追打,并采取拳打脚踢,脚踩的方式共同围殴被打倒在地的被害人王某乙的头部、眼部、鼻子及身体等部位。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见被害人王某乙被围殴至无法动弹后,遂离开现场前往“维多利亚宝马会”娱乐。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左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其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丙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同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甲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同日,被告人苏某乙在被告人苏某甲的动员下向宁德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同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丁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已共同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王某甲、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辨认笔录;

7.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伙同他人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甲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钦

郑羽嘉

2018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丙、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现均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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