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4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 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2001年9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从朱某某处得知王某某借了人民币(下同)一二百万元(实际六十万元)给朱某某的亲戚张某某订婚做彩礼钱,张某某订婚后已将钱归还给王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猜测此时王某某家中可能存放有一二百万元现金,遂与被告人苏某甲合谋抢劫,事先准备好仿真玩具枪、胶带等物,并到现场踩点,预谋抢劫王某某的一二百万元现金。
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驾驶汽车来到王某某位于黄岩区北城街道翠屏春晓27-1正在装修的别墅的地下车库附近守候。当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见别墅内的装修工人离开后,通过车库进入别墅内,利用仿真玩具枪威胁、胶带和电线捆绑等暴力手段控制王某某及其妻子蒋某某,并威胁索要巨额财物。期间因胶带用完,苏某甲在被害人家中寻找捆绑用的绳子时,被正在装门的蔡某某和石某某发现。后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因担心蔡某某等人报警,在未抢得财物的情况下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苏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缠绕状的胶带一根、电线二根等;
2.书证:户籍证明、玩具枪购买记录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石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害人王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DNA鉴定书一份;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8.视听资料:地下车库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均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军
检察官助理:罗 京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苏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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