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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胡某某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现住莆田市涵江区**房。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房。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候县**街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房。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经被告人陈某甲请求,被告人胡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乙,让被告人陈某乙为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一本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并向被告人陈某乙转发提供了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信息及照片。后被告人陈某乙以人民币200元雇请一办假证男子(另案处理)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了一本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此后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上述伪假驾驶证入职福清市金运运输公司。2020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福清市新江路自福清市江阴镇区往保税港区行驶,行至保税港门口路段时,与饶某某驾驶的赣******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双方不同程度车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被告人胡某某、陈某乙先后于2020年10月14日、11月7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假驾驶证;

2.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查询记录、车损赔偿协议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伪造、买卖驾驶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钦燕

2021年1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房,联系电话1320500****;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房,联系电话1375155****;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房,联系电话1825030****。

2.卷宗2册共计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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