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1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2019年8月19日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1900元。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镇**小区**栋**。2019年8月19日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1900元。2020年5月30日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2900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2010年5月13日因盗窃罪被涪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栋**,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镇**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罗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冉某某、陈某丁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两次分别组织罗某甲、冉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偷越国境至缅甸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9日,在陈某甲的组织下,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冉某某、陈某乙、陈某丙5人在明知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结伙从涪陵出发,从云南省孟连县偷越出境至缅甸邦康地区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冉某某、陈某乙、陈某丙5人未持合法证件、未办理合法手续,从缅甸一侧偷越入境到中国,于2019年8月18日在云南省孟连县公安局勐柏查缉点被当场查获,5人分别被行政处罚人民币1900元。
2、2020年3月31日,在被告人陈某甲的组织下,陈某甲、罗某甲、陈某丁3人在明知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结伙从涪陵出发,从云南省孟连县偷越出境至缅甸佤邦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2020年5月29日,罗某甲在未持合法证件、未办理合法手续情况下与他人结伙从缅甸偷越入境到中国,于2020年5月30日在云南省孟连县公安局勐马镇帕亮村被勐马边境派出所查获,并被行政处罚人民币2900元。陈某丁于2020年6月底、陈某甲于2020年7月29日在未持合法证件、未办理合法手续情况下从缅甸偷越入境到中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护照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况某某、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冉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
4、办案说明、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冉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人数较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陈某乙、冉某某、陈某丙、陈某丁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非法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罗某甲、陈某乙、冉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冉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陈某乙、冉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陈某丁在重大疫病防控期间偷越国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第一款之规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陈某乙、冉某某、陈某丙、陈某丁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丁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丙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黎
检察官助理 谭茜晏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涪陵区看守所;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35328****;被告人陈某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镇**组**号,联系电话:1365844****;被告人陈某丁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8373****。
2.案卷材料四册和光盘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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