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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引诱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甲,小名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址桐梓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桐梓县**镇**街**号**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小名罗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址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罗某甲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容留罗某甲在自己位于桐梓县**镇**街**号**单元**室的家中客厅茶几上吸食毒品。

2.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容留罗某甲在自己位于桐梓县**镇**街**号**单元**室的家中客厅茶几上吸食毒品。

3.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再次容留罗某甲在自己家中卧室床的头柜上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罗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二)引诱他人吸毒罪

2019年3月以来,罗某甲开始多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与杨某某在桐梓县尧龙山镇尧龙山村梓潼观组金跃农家乐附近的路边闲聊时得知杨某某因熬夜打麻将而精神萎靡,于是向杨某某宣扬吸食毒品冰毒的体验、感觉,后向杨某某提供贩卖毒品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号码。杨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黄某某处购买毒品并多次在王某某家中吸食,由于杨某某制作的用于吸毒的“壶壶”吸食不得劲,被告人罗某甲教授杨某某制作吸毒工具的方法,以致杨某某走上吸毒违法道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通过向他人宣扬吸毒体验、提供买毒品方式、教授制作吸毒工具方法等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常传龙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10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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