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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符某甲诈骗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营检一部刑诉〔2020〕10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儋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营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营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使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信息,在海南省儋州市西庆农场编辑“信用卡逾期还款”类诈骗短信,通过“106短信平台”群发出去,待受害人李某某回电后,冒充广发银行客服,骗取李某某信任,诱导李某某按照其要求操作,致使李某某用支付宝分两次给其指定的账户转款共计24100元。该钱款经过“通道商”“取款人”收取手续费后,陈某甲获得18000元,该钱款已被日常花销了;2020年4月13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海南省文昌市锦山镇一诈骗窝点内,向符某甲、洪某某传授诈骗的方法和技巧,符某甲、洪某某按照其传授的方法实施了诈骗。

2、2020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符某甲以上述诈骗方式群发诈骗短信后,受害人陈某乙回电,符某甲冒充平安银行客服,骗取陈某乙信任,诱导陈某乙按照其要求操作,致使陈某乙向其指定的账户转款共计9000元,该钱款经过“通道商”“取款人”收取手续费后,符某甲获得4698元;2020年4月21日13时许,符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和手段诈骗了受害人边某某18297元,该钱款经过“通道商”“取款人”收取手续费后,符某甲获得10000余元;符某甲诈骗金额共计27297元,诈骗所得已被其日常花销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洪某某、符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向他人传授诈骗方法和技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鸿

检察官助理:侯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依法扣押的2部手机、1张手机卡现保管于营山县公安局;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2份,换押证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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