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31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垣曲县**乡**村**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秦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秦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秦某某、张某甲参与“龙会长”(另案处理)组织的“中国梦护贫保险”项目。该项目以“发展下线会员可以根据层级分别获得人民币900元、300元、200元的好处费”为诱饵诱使被告人陈某甲、秦某某、张某甲协助发展下线人员,谎称在该项目中缴纳人民币1800元会员费,就可以得到高额保险收益并可免费旅游,骗取下线会员费。该项目骗取会员费至少人民币10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陈某甲经手转交会员费人民币114万余元;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吕某某(已判决)等人并通过吕某某经手转交会员费人民币3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经手转交会员费人民币2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13日14时许在江苏省泰兴市**镇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21时许,在山西省垣曲县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2日8时许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路**号**室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秦某某、张某甲亲属已代为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5部、银行卡1张;
2.书证:户籍信息、会员卡、工作证、名单、协议书、养老登记表、紫薇基金会会员履历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账户明细、中国梦护贫保险-和谐团队会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记录本5本中的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赵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陆某某、虞某某、何某某、陈某丙、黄某某、朱某某、肖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秦某某、张某甲及同案犯颜某某、樊某某、马某甲、王某某、张某丙、刘某乙、范某某、吕某某、马某乙、刘某丙、吴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秦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秦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电信网络形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秦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秦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秦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存勇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秦某某、张某甲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1451页。
3. 涉案财物手机5部、银行卡1张、记录本5本现存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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