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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石某某等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0********,侗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因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三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台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54********,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住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三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台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8********,侗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三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台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蒲映程,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被告人陈某甲邀约被告人石某某、陈某乙到四川省三台县捕鸟赚钱。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甲、石某某、陈某乙、陆某某(陈某甲之妻)到三台县景福镇方垭麻柳树村十四组临时租住两处房屋,用于统一吃住、放置猎捕工具和捕获的鸟类。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石某某、陈某乙分别在三台县宝泉乡槐荫村六组公坡小地名“环山”、三台县景福镇方垭福家坝村六组小地名“赖子坡”、三台县景福镇方垭麻柳树村十四组出租屋后山坡黄仁贵自留山各自架设捕鸟网、放置音频诱捕设备等猎捕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2019年10月30日,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接报警后在被告人陈某乙猎捕点处发现大量捕鸟网,在被告人石某某猎捕点处发现大量捕鸟网、鸟类死体和1只疑似猫头鹰死体,在被告人陈某甲、石某某、陈某乙居住点处发现大量作案工具和鸟类死体等。经清点,其中有诱捕音频设备7套、液化气喷火枪1支、猎捕夹11套、探头灯1个、捕鸟网71张、冰柜1台,有疑似麻雀死体5233只、疑似猫头鹰死体1只、不明品种鸟类死体20只、鸟类半成品86只。2020年11月19日,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甲猎捕点处发现捕鸟网45张,在被告人陈某乙猎捕点处发现诱捕音频设备2套。三台县森林公安局对上述作案工具和鸟类死体等依法进行扣押。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鸟类中疑似猫头鹰死体1只是领角,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普通朱雀1只、燕雀1只、小5234只、三道眉草1只、黄喉1只、北红尾鸲5只、红胁蓝尾鸲5只、黄腰柳莺2只,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棕颈钩嘴鹛3只属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86只鸟类去毛死体,因主要鉴定特征缺失,无法确认。

另查明,陈某乙、石某某将各自捕获的野生鸟类交到被告人陈某甲处,被告人陈某甲按照每只0.5元的价格给被告人石某某、陈某乙计算分成。在猎捕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计出售81470只猎捕到的野生鸟类给龙某某(另案处理),共非法获利5.3万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到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石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川绿盾司鉴字[2020]第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石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石某某、陈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陈某甲、石某某、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龙

检察官助理:叶敏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石某某、陈某乙现均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证据档案袋一袋;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二份、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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