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6********,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住**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3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住****村**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彭某某(在逃)、白某某在微信上组建麻将赌博群(组织赌博群群名“**”“**”),在网上开设赌场,赌博群成员150余人,陈某甲、彭某某、白某某向每个麻将赌博房间收取玩家12元房费,麻将赌博形式为推倒胡,胡边二分,胡夹四分,胡飘六分,七小对十分,豪华七小对是二十分,亮中白发另外翻倍,一分按3元结算。其中2017年11初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收取房费获利57400元,被告人白某某收取房费获利78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组建麻将群的方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白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白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琢
检察员:傅强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白某某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电子数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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