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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申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号。2013年3月8日因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禹某某(均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里**镇**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龙坪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禹某某、申某某、曾某某、龙某甲、陈某乙、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禹某某、申某某、曾某某、龙某甲、陈某乙、陶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禹某某、申某某、曾某某、龙某甲、陈某乙、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起,被告人陈某甲、禹某某、申某某、曾某某经合谋后,分别在本区沙头街大罗塘村鸽皇天下饭店二楼3房、被告人曾某某租住的位于本区桥南街城南源著一栋109房内多次开设赌场。2019年7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禹某某、申某某、曾某某在上址城南源著一栋109房内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龙某甲负责发牌,被告人陈某乙负责抽水,被告人陶某某和陈某丙(另案起诉)负责把风,在上址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为钟某某、肖某某、刘某甲、常某某、王某甲、谢某某、刘某乙、冯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参赌人员提供条件进行赌博。当日凌晨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禹某某、申某某、曾某某、龙某甲、陈某乙、陶某某等人,并现场缴获赌款人民币46300元及赌具扑克牌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禹某某、申某某、曾某某、龙某甲、陈某乙、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禹某某、申某某、曾某某、龙某甲、陈某乙、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禹某某、申某某、曾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龙某甲、陈某乙、陶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禹某某、申某某、曾某某、龙某甲、陈某乙、陶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禹某某、申某某、曾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龙某甲、陈某乙、陶某某在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禹某某、申某某、曾某某、龙某甲、陈某乙、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光盘五张。

3.依法扣押的上述赌资、赌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七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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