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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班某甲、全某某等5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小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街道**村**组,住址同上。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班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街道**村**组,住址同上。被告人班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后转入紫云自治县康复中心。

被告人万某甲,绰号:万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街道**村**队**,住址同上。被告人万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全某甲,别名: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街道**路**号,现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栋**室。被告人全某某因涉嫌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8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2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街道**村**组,住址同上。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班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街道**村**组,住址同上。被告人班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后转入紫云自治县康复中心。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班某甲、万某某、全某某、王某甲、班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4月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班某甲在紫云自治县二环路“紫云吧”门口处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二人为泄愤,各自以打电话或发微信的方式邀约他人助阵,其中,陈某甲邀约被告人万某某、全某某,班某甲邀约被告人王某甲、班某乙。上述被邀约的人员到达现场后,在“紫云吧”门口互相追逐打斗,其中,班某甲、班某乙与陈某甲徒手打斗,王某甲用砖头将陈某甲头部打伤,万某某、全某某及另外二名男子(身份未核实)持管制刀具追砍班某甲、班某乙等人,班某甲、班某乙等人见状后分散跑开躲避,万某某、全某某及另外二名男子(身份未核实)追至大洞街处并在此将班某甲、班某乙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班某甲、班某乙当日所受损伤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住院病历等;

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等9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班某甲、万某某、全某某、王某某、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安顺市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鉴(法临)【2019】11号”、安顺市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鉴(法临)【2019】7号”;

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班某乙、万某某、全某某、王某某、班某乙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为泄愤在公共场所持械追逐斗殴。其中,被告人万某某、全某某将他人砍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陈某甲作为该二人的邀约者,在明知二人提刀前来助阵的情况下,应该预料到可能产生伤害的后果而未制止,对结果持放任的态度。综上,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乙、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万某某、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乙、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万某某、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丰丹丹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万某某、班某甲、班某乙、王某某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全某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光盘2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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