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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王某甲等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71976********,黎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乡**村委会**村**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71973********,黎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乡**村委会**村**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71968********,黎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乡**村委会**村**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7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另案处理)涉嫌滥伐林木罪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东方市**乡**村村民李某某购买桉树(位于**乡**村西面山林)。同年7月29日,三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油锯和山刀将购买的桉树砍伐,并锯成2米长的规格装车,之后被告人陈某甲找到陈某乙(另案处理),让其拉去卖掉,并叫其参与砍伐,陈某乙表示同意。7月30日,四人再次砍伐桉树并卖掉,两次得款共计2000余元。7月31日13时许,四人再次砍伐后,在运输途中,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截获。经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面积2.34亩,被砍伐林木为桉树,被伐林木59株(无幼树),立木蓄积量为12.5193立方米。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收款收据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

5.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梅

检察官助理:邵明浩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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