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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未检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路**中学附近的***吃烧烤,被害人陈某丙、林某甲等人也在该店吃烧烤。至当天凌晨4时许,当陈某丙、林某甲等人吃完烧烤准备离开时,被告人王某甲因之前与陈某丙有过纠纷,被告人陈某甲为了替被告人王某甲出气,便上前拦截抓住陈某丙,质问之前的事如何处理,并动手打了陈某丙头部一拳后,双方引发打架后。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觉得心里不服气,叫喊着找人来打架,并纠集同案人鹏某某、“米某某”(均在逃)到现场帮助打架,同案人“米某某”又纠集 “子某某”及另一男子(均在逃)到现场参与打架。当同案人“米某某”、另一男子到达现场后,林某甲便手戴指虎先冲上前击打被告人陈某甲的额头,被告人陈某甲被打后与被告人王某甲、同案人“米某某”及另一男子使用拳脚对被害人林某甲进行殴打。

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等人与陈某丙、林某甲等人打完架后,又与在现场观看打架的钟某某(案发时15岁,作行政处罚)等人发生纠纷并打架。后钟某某纠集十多名男子使用黑色棍棒、日本刀及U型锁等工具对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等人进行殴打。

经法医鉴定,林某甲、陈某丙、陈某甲的伤情均已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立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金平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相关辨认材料;

2、被害人陈某丙、林某甲的陈述 ;

3、证人王某乙、黄某某、陈某乙、钟某某、林某乙、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相片等;

7、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为发涉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无故殴打被害人,致二人受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洪婷婷

                                    2020年6月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4册、光盘4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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