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5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司机,出生于鹤岗市兴安区,住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司机,出生于哈尔滨市宾县,住鹤岗市兴安区**楼**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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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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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被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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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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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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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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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男,46岁)因陈某甲怀疑李某某与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一事,二人约在鹤岗市兴安区**处见面。后陈某甲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并让其帮忙。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携带菜刀和切蛋糕用的锯齿刀,乘坐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来到兴安区**网吧门前,见李某某在兴安区**处出租车站点附近,陈某甲手持锯齿刀,王某某手持擀面杖下车后奔向李某某,李某某见状向东奔跑,陈某甲、王某某对某某李进行围追并对李某某进行砍打,李某某的朋友被害人赵某某(男,33岁)见状过来阻拦,陈某甲、王某某对赵某某进行砍打,陈某甲用刀将赵某某的后背及胳膊砍伤,王某某和赵某某继续殴打,陈某甲手持菜刀和锯齿刀对李某某进行追砍,将李某某的身体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二级;周身多处皮肤裂伤属轻伤一级;左肘关节脱位属轻伤二级;左侧肱骨近端部分骨皮质断裂、右肩胛冈部分皮质断裂均属轻微伤;面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被害人赵某某周身多处皮肤裂伤属轻伤一级;失血性休克属轻伤二级;左肱骨远端部分骨皮质劈裂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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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
物证:菜刀、锯齿刀、擀面杖照片 |
书证:被告人户藉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住院病历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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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贝某某的证言。 |
被害人陈述: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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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鉴定意见: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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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笔录: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勘验、检查笔录。 |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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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系主犯,王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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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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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员:谢丽梅 2019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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