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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潘某某等偷越国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64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路**号**室,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现住平阳县**镇**村**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沈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沈某某在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后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沈某某又结伙于2020年4月下旬从缅甸偷越国境至云南省,并返回浙江省平阳县。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沈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通话详单、基站位置查询记录、全国民航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沈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颜惺惺

检察官助理 黄彬彬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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