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户籍地为安徽省无为县**镇**村**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乙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张家港市**镇**织厂车间改造工程项目经理,违反施工规程,在新建的地下吸风道墙体底部有工人正在进行绑扎钢筋作业时,安排未取得装载机操作证的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铲车在墙体另一侧操作土方回填,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铲车不慎碾压到已回填土方,造成土方侧压墙体致墙体倒塌,砸到正在墙体底部扎钢筋的工人陈某乙并致其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向张家港市公安局塘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已获得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138万元,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施工合同、居民死亡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事故调查报告等;
2.证人琚某某、童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做的现场勘验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娟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均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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