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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毕某某容留卖淫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号院**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号院**号)。2019年12月20日因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6********,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吉林省辉南县,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镇**村和**屯,现临时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公馆**号,2019年12月5日因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毕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网络平台等方式介绍并容留卖淫女子林某某、李某某在承租房的本市南开区**公馆**号楼**门**号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次嫖资1400元,五五分成从中牟利。被告人毕某某对承租房进行日常管理,将嫖客接上楼与卖淫女对接,并负责嫖资的管理。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毕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毕某某手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人员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其他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刘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毕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筠静
助理检察员:付振强

2020年4月1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起诉书十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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