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于2019年8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4日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楚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8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大专毕业,睢县**局**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楚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购买电脑、激光雕刻机、固定机、U盘等工具及空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在睢县**乡**村其家中伪造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专用章、河南省教育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专用章、睢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睢县房地产管理局印章、睢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睢县公安局户口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21枚、伪造睢县高级中学、睢县回族高级中学、睢县残疾人联合会等事业单位印章17枚。2019年3-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为楚某某、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三本,并将伪造的房产证以每本300元的价格卖给楚某某、孟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某甲为董某某伪造中等专业毕业证书,为朱某戊伪造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为梁某某伪造睢县职教中心中专毕业证书,为张某乙伪造开封大学毕业证书,为陈某乙、刘某某、赵某甲、付某某伪造继续教育证书,非法获利。
2019年8月27日,睢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犯罪陈某甲伪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等成品印章100余枚,查获并扣押电脑主机一台、激光雕刻机一台、固定机一台。
2.2019年3-4月份,被告人楚某某在睢县**小学家属楼下门面房其所开办的“**照相馆”内,接受朱某甲、孟某某、朱某乙(均另案处理)、朱某丙等人的委托,收取费用,直接联系陈某甲、“许昌办理假证的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五本,印章一枚;介绍办理虚假证件的人到睢县**镇**路**医院附近找陈某甲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二本。楚某某非法获利500余元。
3.2019年3-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朱某甲、朱某丁、耿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受朱某丁等人的指使,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联系赵某乙(又名赵某乙)、“马老头”到睢县**镇赵某丙(另案处理)开办的台球厅内、睢县**镇李某某(另案处理)家中、睢县**镇顾某某养鸭棚内、睢县**镇韩某某家中、睢县**镇**路东段王某某家中、睢县**乡**村孟某某家中、睢县**乡**社区附近**园内赌博,为朱某甲、朱某丁、耿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上述赌场内赌资累计60余万元。
2019年3-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睢县**镇赵某丙开办的台球厅内、睢县**乡**社区附近**园内、睢县**乡**村孟某某家中、睢县**镇顾某某养鸭棚内、睢县**镇韩某某家中、睢县**路朱某甲等人开办的“**酒库”内等处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所使用的电脑主机、激光雕刻机、固定机(均是照片);被告人陈某甲伪造的成品印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证件;
2.书证: (1)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楚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2)睢县人民法院(2013)睢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3)睢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4)睢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5)睢县**局出具的张某甲职务证明;
3.证人朱某丁、耿某某、邢某某、孟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马某某、何某某、赵某乙、朱某丙、张某丙、郭某某、轩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楚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楚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为他人开设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林峰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睢县看守所;被告人楚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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