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新兴县**镇**村委**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戚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何某甲等人在新兴县新城镇小南路梅高域酒吧喝酒,邀请 “红毛怪” (陈某乙,女 )、 “大波莲” (李某某,女 ) —起去吃夜宵,遭到拒绝后,何某甲与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四人开—辆灰色北京现代小车(粤WP**** )到新兴县新城镇环城北路筒骨粥大排档吃夜宵,发现 “红毛怪“、“大波莲”与陈某甲、温某某 、叶某甲 、董某某也在一起吃夜宵,何某甲等人多次要求陈某乙过来与其同桌,继而发生摩擦。何某甲从其车上拿出一条铁水管砸陈某甲等人用餐的台面,并要强行拉走陈某乙到其车上,后被陈某甲等人拉回。双方都叫人过来。何某乙打电话给何某戊,称被对方围住,后何某戊与同事陈某丙、盘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车(粤WP****)来到现场,三人来到现场后没有参与寻衅滋事。而对方温某某也打电话给梁某某,叫梁某某带 “架餐” (打架工具)来 “帮拖” (帮手),并对其表弟叶某乙讲他被人打了。此时梁某某正在和何某己、邝某某、叶某丙乘坐由戚某某驾驶的属邝某某所有的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粤XQ****)从东成镇回新兴县城的途中,梁某某接到温某某的电话后,便想到粤XQ****小轿车车尾箱处就有砍刀,于是直接就叫戚某某驾驶粤XQ****小轿车搭载梁某某和何某己、邝某某、叶某丙到新兴县新城镇环城北路筒骨粥大排档处,到了大排档后梁某某下车并打开车尾箱,提供了三把大砍刀给温某某、陈某甲、董某某等人后,再由戚某某驾车搭载和何某己、邝某某、叶某丙离开。随后,温某某、陈某甲、董某某等三人持砍刀追打何某甲、何某丁等人,导致何某甲等人受伤后又继续对陈某丙的白色小车及何某甲的灰色现代小车的车身进行乱砍,后叶某甲用打火机对其中一辆灰色现代小车内的枕头点火,导致该灰色现代小车被烧毁了。最后温某某叫梁某某等人来现场将砍刀带走,并带到州背路林业分局宿舍楼一杂物间,由梁某某和何某己将砍刀藏好。经鉴定,被损毁的北京现代小车(粤WP****)的价值是7500元;被损毁的东风本田小车(粤WP****)的价值是4975元,何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16日2时许民警在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通记猪杂粥将戚某某抓获。2020年7月16日9时许民警在新兴县文井街韵达速递斜对面一麻将档将梁某某抓获。2020年7月16日10时许民警在新兴县百合山花园**栋**房将陈某甲抓获。 陈某甲、梁某某、戚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戚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戚某某送砍刀给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持砍刀在公众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戚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光碟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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