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梁某某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大街**里**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南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大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南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彭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2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彭某某等人合伙以人民币13350元的价格向卖家“知足常乐”(另案处理)购买金太阳鹦鹉8只,并在被告人彭某某位于本区南村镇**村**大街**号的家中进行饲养(饲养过程中死亡1只)。饲养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彭某某通过查询网络相关信息得知上述金太阳鹦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彭某某经商议,决定出售前述金太阳鹦鹉7只,并由被告人陈某甲委托“广州中大型鹦鹉群”QQ群主陈某乙(另案处理)寻找买家。陈某乙为赚取差价,通过QQ群、百度贴吧发布相关出售信息,并与买家约定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交易其中2只金太阳鹦鹉。

同年7月6日12时许,陈某乙携带被告人陈某甲、彭某某交给其的金太阳鹦鹉2只,去到本区南村镇白山前工业区路6号门前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金太阳鹦鹉2只。随后,陈某乙带领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某某。

同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得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后即返回家中,将剩余的5只金太阳鹦鹉放飞。

同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带领民警去到被告人彭某某家中,并按照民警的安排,电话联系被告人彭某某返家,后被告人彭某某投案自首。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缴获的疑似金太阳鹦鹉活体2只确定均为鸟纲(AVES)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太阳锥尾鹦鹉(Aratinga solstitiali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涉案价值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彭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彭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韫琦

检察官助理 袁巧仪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补充卷一册、光盘十七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四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