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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林某甲等贩卖毒品,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居委**街**号之**。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居委**巷**号之**,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新村**栋**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某乙,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广东省惠来县****管区****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8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乙与林某乙通过微信联系,约定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交易一“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林某乙通过微信向陈某乙转账毒资人民币800元。后被告人陈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林某甲联系购买其准备贩卖给林某乙的毒品,约定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交易一“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微信向林某甲转账毒资人民币650元(其中300元为归还之前欠款)。当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乙来到被告人林某甲在深圳市罗湖区**新村**栋**房的住处,林某甲将一包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塑料袋交给陈某乙。随后陈某乙携带上述毒品来到林某乙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的住处,将上述毒品交予林某乙,林某乙从中分了一部分毒品给陈某乙。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乙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了一包黄色纸巾包裹的毒品(净重0.1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林某乙处缴获交易的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毒品(净重0.4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陈某乙到案后,于2018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协助民警前往深圳市罗湖区**新村**栋**房,将被告人林某甲抓获归案。民警在被告人林某甲的住处缴获一包毒品(净重0.3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向民警举报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并于2018年8月25日中午,通过微信向陈某甲联系购买毒品事宜。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从外地携带毒品回到深圳后,通过微信询问林某甲是否需要毒品。次日,民警用林某甲的微信与陈某甲沟通毒品交易事宜,后陈某甲同意以人民币1550元的价格交易五“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新村**栋将前来交易毒品的陈某甲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一包毒品(净重30.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于2018年8月份容留陈某乙、唐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其住处深圳市罗湖区**新村**栋**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毒品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经陈某乙、林某甲、陈某甲辨认的毒品称量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查缉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张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9年1月31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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