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姐”、“*雪”,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区**村**号,无业,已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7********,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重庆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房。无业,已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请示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8日报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商请,于2020年8月27日批复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该案由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批复,决定该案由本院办理。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受雇于“刘某甲”(具体情况不详,目前在逃)以东莞市东城区****号作为团伙的工作点,提供办公电脑、电话、办公用品等作案工具,由李某甲、柯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于4月份开始实施诈骗。陈某甲在团伙中协助“刘某甲”负责分派工作、和柯某某核单以及帮忙分发工资;杨某甲在团伙中协助“刘某甲”负责管理团伙人员以及工作安排;“静静”(具体情况不详,目前在逃)负责财务部分和业绩登记;“莎莎”(另称“杰哥”,具体情况不详,目前在逃)负责电脑方面的技术。
该犯罪团伙的诈骗流程大致如下:先有技术人员“莎莎”通过技术手段在成都市、东莞市等地登陆该工作点掌握的多个QQ账号,诱使被害人添加相关QQ号码为好友后,由担任“Q手”角色的人员按照剧本与被害人进行沟通,确定被害人有意嫖娼后并要求支付车费,然后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转发给陈某甲,并通过滴滴叫车让司机拍照定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由陈某甲安排充当“小姐/小妹”角色的人员通过微信与客人聊天,“小姐/小妹”以安全保证金、体检费保证金等理由要求被害人转账从而骗得款项,并由财务收取诈骗款项。如被害人转账后发现不妥要求退款的,则向被害人提供扮演“经理”角色的柯某某的手机号码,由柯某某编造理由拖延被害人,最后将被害人QQ、微信号以及手机号码全部拉黑,致被害人无法取回款项。
各另案处理人加入该犯罪团伙的时间和非法获利情况:柯某某于2018年3月底受聘进行筹备工作,后担任“经理”角色,负责管理该工作点,培训Q手、核对业绩、转发工资等工作,每十天从财务“静静”处领取工资再发放给团伙成员。同年4月份初,陈某丙、李某甲先后受聘进入工作点担任“Q手”角色;4月中旬,肖某某、谭某甲以及胡某伟(均另案处理)受聘先后进入担任“Q手”角色;5月中旬,李某宇(另案处理)受聘加入担任“Q手”角色;5月19日,邓某甲(另作处理)受聘进入担任“小姐”角色。以上成员每月保底薪酬为5000元,如超过规定业绩则按成功诈骗的金额的8%-12%获取提成。经查,该团伙至案发诈骗数额共计29050元,其中28450元既遂,600元未遂,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4月21日,被害人夏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平区**酒店通过QQ添加了谭某甲使用的QQ号码(41504****),夏某某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5150元(4550元既遂,600元因涉案账号被查封诈骗未遂)。后夏某某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夏某某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88*******)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随后将夏某某拉黑。
2.2018年5月13日21时许,被害人谭某乙在成都市双流区***号通过QQ添加了肖某某使用的QQ号码(12109****),谭某乙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2000元。后谭某乙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谭某乙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52*******)解决,“经理”借故拖延,随后将谭某乙拉黑。
3.2018年5月15日凌晨,被害人余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通过QQ添加了李某甲使用的QQ号码(29018****),余某甲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600元。后余某甲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余某甲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55*******)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随后余某甲被拉黑。
4.2018年5月15日晚,被害人岑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酒店处通过QQ添加了肖某某使用的QQ号码(50601****),岑某某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1050元。后岑某某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岑某某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88*******)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随后岑某某被拉黑。
5.2018年5月16日19时许,被害人许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宿舍通过微信联系到团伙成员后添加了肖某某使用的QQ号码(12109****),许某某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1450元。后许某某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许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55*******)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随后许某某被拉黑。
6.2018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出租屋内通过微信、QQ先后添加该团伙控制使用的账号,何某某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2650元。后何某某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何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55*******)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并以支付身体健康保证金为由再次骗得何某某转账200元,随后何某某被拉黑,其被诈骗转账共计2850元。
7.2018年5月17日,被害人刘某乙在成都市**区***酒店通过QQ添加了肖某某使用的QQ号码(38304****),刘某乙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1850元。后刘某乙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刘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55*******)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随后刘某乙被拉黑。
8.2018年5月17日,被害人刘某丙在成都市双流区通过QQ添加了该团伙控制使用的QQ号码,刘某丙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2150元。后刘某丙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刘某丙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31*******)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随后刘某丙被拉黑。
9.2018年5月17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乙在成都市金牛区**酒店通过QQ添加了该团伙控制使用的QQ号码,李某乙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500元。后李某乙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李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31*******)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随后李某乙被拉黑。
10.2018年5月17日23时许,被害人冯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通过QQ添加了该团伙控制使用的QQ号码,冯某某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2650元。其中一个收取转账的账号为“hap******”,后冯某某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冯某某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31*******)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随后冯某某被拉黑。
11.2018年5月18日凌晨,被害人叶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酒店通过QQ添加了该团伙控制使用的QQ号码,叶某某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1650元。其中一个收取转账的账号为“hap******”,后叶某某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叶某某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31*******)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随后叶某某被拉黑。
12.2018年5月18日,被害人黄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酒店通过QQ添加了肖某某使用的QQ号码(35009****),黄某某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2550元。后黄某某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黄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31*******)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随后黄某某被拉黑。
13.2018年5月18日晚上,被害人魏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房通过QQ添加了该团伙成员控制使用的QQ号码,魏某某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450元。后魏某某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魏某某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55*******)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随后魏某某被拉黑。
14.2018年5月19日凌晨,被害人伍某某在成都市金中区通过QQ添加了该团伙成员控制使用的QQ号码,伍某某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450元。后伍某某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伍某某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31*******)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随后伍某某被拉黑。
15.2018年5月19日18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通过QQ添加了该团伙成员控制使用的QQ号码,赵某某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1000元。后赵某某发现不妥后要求退款,团伙成员告知赵拨打“经理”柯某某电话(131*******)解决,柯某某借故拖延。随后赵某某被拉黑。
16.2018年5月19日22时许,被害人童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县***号通过QQ添加了陈某丙使用的QQ号码(40687****),童某某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2200元。
17.2018年5月19日23时许,被害人袁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酒店处通过QQ添加了李某甲使用的QQ号码(29018****),袁某某确定有意嫖娼后被该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转账500元。
陈某甲、杨某甲于2019年12月13日,前往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海头派出所投案。陈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了10000元人民币赃款,杨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了18450元人民币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另案处理人胡某伟、李某宇、柯某某、肖某某、陈某丙、邓某甲、李某甲、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报案材料;
4照片辨认笔录以及相关辨认材料;
5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
6被告人被扣押手机的手机号码登记资料以及手机通话记录;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8人口信息资料;
9到案经过;
10无犯罪记录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各判处其二人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挺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目前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7841****78、150*******,取保候审执行地系二人的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贰拾柒册、光盘零张。
3.被告人陈某甲出具《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证实其宫内妊娠19周左右(检查日期2020年9月24日)。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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