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被告人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镇**街**号。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付某甲、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4日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下旬至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付某甲等人分别到安徽、河南等地张贴招嫖广告,吸引被害人拨打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付某甲负责与被害人约定服务类型、价位,并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预支服务费,随后,由被告人洪某某假冒卖淫小姐,与被害人联系后要求对方再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待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后则将其拉黑,通过此种方式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计47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4日,被害人鲁某某在定远县**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2月9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定远县汽车站附近一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800元。
3、2019 年2月10日,被害人黄某某在河南省商城县**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7400元。
4、2019年2月1日,被害人张某某在河南省商城县**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500元。
5、2019年2月18日,被害人徐某某在安徽省利辛县**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3300元。
6、2019年2月10日,被害人解某某在安徽省太和县**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1500 元。
7、2019年1月30日,被害人郑某某在安徽省凤阳县**网吧休息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3800元。
8、2019年2月3日,被害人陈某乙在定远县**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
9、2019年2月9日,被害人孙某某在安徽省太和县**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2600元。
10、2019年2月12日,被害人吴某某在定远县**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11、2019 年2月12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定远县**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4000元。
12、2019年1月30日,被害人栾某某在安徽省太和县**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2100元。
13、2019年2月7日,被害人杨某甲在安徽省寿县一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
14、2019年2月3日,被害人万某某在河南省太和县一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500元。
15、2019年2月15日,被害人何某某在河南省息县一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1500元。
16、2019年2月7日,被害人陆某某安徽省怀远县一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2600元。
17、2019年1月30日,被害人付某甲在河南省淮阳县**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7600元。
18、2019年2月1日,被害人沈某某在定远县**宾馆住宿时,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后被骗取现金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付某甲、洪某某于2019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鲁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付某甲、洪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搜查等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付某甲、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付某甲、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47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付某甲、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付某甲、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付某甲现羁押在定远县看守所,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在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